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民國 86 年 10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普通股股票上市滿六個月,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
  票,並按月彙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前項股票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核准其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二、股權過度集中者。
  三、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前項各款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擬訂,並報本會核定。
第 4 條  
  (刪除)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