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受益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得公告暫停
該受益憑證之融資、融券交易,或在本會所定之範圍內,調整其融資比率
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並報本會備查。
一 終止上市。
二 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財務報告者。
三 經理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
理規則第五十條之情事者。
四 價格波動過度劇烈者。
五 受益權過度集中者。
六 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七 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
依前項暫停融資融券交易或調整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者,於暫停或
調整原因消滅時,由證券交易所公告恢復,並報本會備查。
前二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擬訂,並報本會核
定。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規定,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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