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關係企業圖:列明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
實際投資金額。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附表二)
(一)姓名、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要經(學)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就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及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情形。
(二)與總經理、副總經理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應列
明該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四、董事及監察人:(附表三、附表四)
(一)姓名、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要經(學)歷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
日期、選任時本人持有股份及現在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
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及其所具專業知識之情形。屬法人股東代表者
,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
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
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
(二)與其他主管、董事、監察人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
,應列明該其他主管、董事或監察人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五、發起人:
(一)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比照前款規定,揭露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發
起人之有關資料。
(二)公司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參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之規定,揭
露自設立後公司與發起人間除業務交易行為以外之重要交易,包括
財產交易與資金融通。其屬財產交易者,尚應揭露該標的之性質、
所在及該交易價格之決定方式。向發起人購入之資產,如係發起人
於出售前二年內所購置者,並應說明該發起人之購入成本。
六、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附表五、附表六)
(一)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最近二年
度連續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最近年度董
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之酬金
;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
個別監察人之酬金。
(二)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公司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
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
效之關聯性。
前項第二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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