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證券商業務人員,應為專任,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之下列業務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人員兼
辦,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人員。
二、辦理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三、內部稽核人員。
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者,如由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人員辦理
前項第一款之受託買賣業務時,得同時受託證券或期貨之買賣;如由具有
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人員辦理前項第二款之自行買賣業務時,得
同時辦理證券或期貨之自行買賣;如由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
人員辦理前項第三款之內部稽核時,得同時辦理證券或期貨業務之內部稽
核。
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者,其辦理證券受託買賣部門之經理人,得由其辦理
期貨受託買賣部門之經理人且符合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兼任
;其辦理證券自行買賣部門之經理人,得由其辦理期貨自行買賣部門之經
理人且符合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兼任。
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於期貨商以外之金融機
構兼營證券業務者準用之。
證券商之業務員不得執行或兼為高級業務員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