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由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填具
,或業務人員依據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書信、電報、電話、其他電
傳視訊之委託填具委託書。
前項委託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帳號及戶名。
二 委託方式 (當面、書信、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 。
三 委託日期、時間及委託有效期間。
四 市場別。
五 證券種類、數量。
六 委託價格。
七 交割幣別。
八 營業員簽章。
九 委託人簽章。
買賣委託書之格式由證券商訂定,報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亦得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依該
方式委託者,證券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惟應依時序別即時列印買賣
委託記錄,以憑核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