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
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
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流動資產:企業因營業所產生之資產,預期將於企業之正常營業週期
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預期於資產負債
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
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及隨時
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且具
高度流動性之投資。
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
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及依規定不得流用之客戶交割款
項、預收客戶交割股款及代收承銷股款等不得列入此科目。
定期存款(含可轉讓定存單)提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
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若所擔保者為流動負債則改列為其
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
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補償性存款如因短
期借款而發生者,仍列為流動資產,但應於附註中說明;若係因長
期負債而發生者,則應列為其他資產,不得列為流動資產。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係指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或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本科
目應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
項下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非流動。交易目的金融
資產係指企業原始認列時指定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下列金融商
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1.其取得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出售。
2.其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
近期該組合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衍生性商品金融資產。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應依據基於交易目的持有經紀商投資有價證券、
開放式基金及貨幣市場工具、營業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等分類記
載。
營業證券係指自營商購入或承銷商因包銷所取得尚未再出售之證券
,應依國內外證券種類分戶詳細記載之。營業證券如供作附買回條
件交易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衍生性金融商品資產係指證券商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
產生之資產科目,並符合下列定義:
1.其價值之變動係反應特定變數、信用等級、價格指數、費率指數
或其他變數之變動。
2.相對於對市場情況之變動有類似反應之其他類型合約,僅須較小
金額之原始淨投資者或無須原始淨投資者。
3.於未來日期交割。
混合商品符合下列條件者,應將嵌入式衍生性金融商品與主契約分
別處理,並將嵌入式衍生性金融商品納入交易目的金融資產科目表
達:
1.嵌入式衍生性商品與主契約之經濟特性及風險並非緊密關聯。
2.與嵌入式衍生性商品相同條件之個別商品符合衍生性商品之定義。
3.混合商品非屬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除持有興櫃
股票採成本法評價外,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開放
型基金,其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因持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而取得股票股利或資本公
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應依金融資產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
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金融資產屬流動
部分:
1.被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2.非屬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及應收款。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
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本科目應依股票、債券及基金等證券種類分戶詳細記載之,如受有
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除另有規定外,應按公平價值衡量,其評價損益
應列入股東權益。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
日收盤價。開放型基金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
值。
(四)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係指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一年
內到期部分。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五)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係指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部
分。
(六)附賣回債券投資:從事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其實際付出之金額屬
之。
(七)應收證券融資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對客戶之融
資屬之。
備抵壞帳—應收證券融資款:為應收證券融資款之減項。證券商辦
理融券業務,對借予客戶融券之證券,應以備忘分錄處理,不予入
帳。
(八)轉融通保證金: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向證券
金融公司轉融券所交付之保證金或轉融券差額。
(九)應收轉融通擔保價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
向證券金融公司轉融券之擔保價款。
(十)借券保證金:證券商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交易
市場融券所交付之保證金。
(十一)借券擔保價款:證券商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
交易市場融券所交付之擔保價款。
(十二)應收票據:除受託買賣證券以外之業務所生之短期應收票據皆屬
之。
應收票據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票
據,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按面值
評價。
應收票據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
分別列示。
應收關係人之票據,應單獨列示。
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
並以淨額列示。
(十三)應收帳款:除受託買賣證券以外之業務所生之債權屬之。
應收帳款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帳
款,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按帳載
金額評價。
應收關係人之帳款,應單獨列示。
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
並以淨額列示。
(十四)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
列為其他金融資產,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
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金融資產金額達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
上單獨列示。
(十五)預付款項:各種預付款項及費用。
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
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付款項。
(十六)其他應收款: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包括
錯帳及違約所生之債權。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
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以淨額列示。
其他應收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分別列明。
(十七)待處分長期股權投資:預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出售對
子公司之股權投資。
(十八)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係指於目前狀況下,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
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非流動資產或
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十九)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
以上各類流動資產,除現金及其他金融資產-流動外,其金額未
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
二、基金及投資:各類特種基金及因經常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資。金
融資產金額達基金及投資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
獨列示。
(一)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係指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部分。
本科目應依股票、債券及基金等證券種類分戶詳細記載之,如受有
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除另有規定外,應按公平價值衡量,其評價損
益應列入股東權益。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
表日收盤價。開放型基金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
價值。
持有未上市或未上櫃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者,應列為備供出售
金融資產,期末以成本衡量。
(二)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
固定到期日,且公司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於一年內到期之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改列為流動資產下之持有
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一年內到期。除因意圖或能力改變,致使持有
至到期之投資不再適合以攤銷後成本衡量外,不得將其改列為備供
出售金融資產。
(三)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非流動:係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
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券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未指定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
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並依流動性區分為流
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無活絡市場之債券
投資–非流動。
(四)基金: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如償債基金、改良及擴充基金、
意外損失準備基金、期貨部基金等。
期貨部基金為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指撥期貨部門專用營運資金屬
之。
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列明。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提撥之福利金,應列為費用。
(五)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經本會核准對某種事業之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
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被投資公司編製之財務報表若未符合
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先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調整後,再據以
認列投資損益。若被投資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投資公司之財
務報表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
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1.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2.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達證券商營業收入百分之十
以上者。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
應予註明。
三、固定資產:為供營業上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以出售為目
的之有形資產。
固定資產中土地、折舊性資產及折耗性資產,應分別列示。固定資產
項下資產金額達固定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
獨列示。
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入帳。但購買預售屋及以現金增
資款購置固定資產之利息不得予以資本化。閒置之固定資產,應按其
淨公平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
若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並應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承租資產
之認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規定辦理。
承租之資產若屬營業租賃性質者,在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稱為
租賃權益改良,應列於固定資產項下。
固定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如經過重估者,應列明重估價日期及增減
金額,並在資產負債表上將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分別列示。土地因重
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應列為長期負債。經重估價之固定
資產,自重估基準日翌日起,其折舊之計提,均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除土地外,固定資產應於估計使用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
按期提列折舊。
固定資產之累計折舊或累計減損,應列為固定資產之減項。
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估計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之較短者,以合理而有
系統之方法提列折舊,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不得間斷或減列。
折舊性資產應註明折舊之計算方法。
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
下列為固定資產之主要科目:
(一)土地:凡公司所有之營業用土地。
(二)建築物:凡公司所有之營業用建築物。
(三)設備:凡購入供營業用之一切生財器具、資訊設備、運輸設備及其
他設備等屬之。
(四)預付房地款:凡購買土地及房屋所預付之款項。
(五)預付設備款:凡購買設備所預付之款項。
(六)租賃權益改良:在營業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屬之。
(七)其他固定資產。
四、無形資產:無實體形式之非貨幣性資產,並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
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資產金額達無形資產合計金額百
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無形資產之認列、衡量及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規
定辦理。
創業期間資產評價及損益認列與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
號規定辦理。
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且應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其攤銷
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但有明確證據顯示其效益期限超過二十年
者不在此限。
無形資產之攤銷方法,應予註明。
五、其他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且收回或變現期限在一年以
上者,如存出保證金、長期應收票據及其他什項資產等。
長期應收票據及其他長期應收款項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
催收款項金額重大者,應單獨列示並註明催收情形及提列備抵壞帳數
額。
其他資產金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明。
(一)營業保證金: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存之營業保證金。
(二)交割結算基金: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或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繳存之
交割結算基金。
(三)存出保證金:其他存出之各項保證金。
(四)遞延借項: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應於以後分期攤銷之長期預付費用
。
(五)分公司往來:證券商設有分支機構者,其總公司與分支機構間之往
來款項。
(六)總公司往來:證券商之分支機構與總公司間之往來款項。
(七)內部往來: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證券部門與期貨部門之間往來款項
有借方餘額時使用之。
(八)其他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
六、受託買賣借項:為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互抵之項目,編表時
應以借貸項沖抵後之餘額列示,惟其明細內容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說
明。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交割款項: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收付客戶交割款
項(不含手續費及代收稅款)應記入此科目,包括依規定不得流用
之交割專戶存款。
(二)應收代買證券:應收尚未交割之代買證券。
(三)應收代買證券價款:應收客戶尚未交割之代買證券價款。
(四)應收託售證券:應收客戶尚未交割之託售證券。
(五)交割代價:應收應付交易所交割淨額,為借方餘額時使用之。
(六)代買證券:代客戶買入之證券。
(七)代賣證券:代客戶賣出之證券。
(八)應收交割票據: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委託人或證券金融機構於交
割時交來之票據皆屬之。本科目得依對象設立子目。
(九)應收交割帳款: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委託人、交易所或證券金融
機構於交割時交來之取款條、劃撥款項、匯款等屬之。本科目得依
對象設立子目。
(十)信用交易:凡辦理融資融券之代理業務,由證券金融機構與交易所
直接辦理結算之信用交易之款項皆屬之;本科目可能為貸方餘額。
證券商持有金融資產如供債務作質者,應依所擔保債務之流動性區分,列
為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流動性列為流動資產及
非流動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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