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民國 89 年 08 月 3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證券商申請辦理借券時,應按成交日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及申請數量相
  乘後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額為擔保金繳存本公司,並依照本公司「證券商
  辦理交割證券補正提供擔保價款相關交割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證券商未依同細則一○四條規定時間完成應付有價證券交割且未完成申報
  或申請手續時,若該證券商依前項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無須另行提交支票
  ,本公司得替該證券商辦理借券,並於次日通知該證券商,因此所生之借
  券費用證券商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