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之借券,應於每一借出日之次一營業日逐日歸還。
借券證券商完成借券後,應於規定或承諾期限內補回或補正有價證券還券
,在未完成補回或補正前,應於每一營業日續行借券,以供前項之歸還。
借券證券商於規定或承諾期限內補回或補正之有價證券,應經由證券集中
保管事業歸還。
本公司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歸還轉帳完成後,即自應退還之擔保金項
下,將借券費經由出借人之往來證券商給付予出借人,並將扣除借券費後
之擔保金餘額退還證券商或通知其領回抵繳擔保品。
出借人之往來證券商應將有價證券出借及歸還情形通知出借人,並得向出
借人收取手續費,其費率以不超過借券費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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