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8 條  
有價證券所有人參加標借,應填寫標單,委託證券商辦理,當面委託者,
應填寫標單並簽章,以電話委託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同步錄音,並依本
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辦理,且應由受託買賣業務人
員填具標單;標單內容包含委託人姓名、受託買賣帳號、有價證券名稱、
出借數量及出借單價;參加標借之有價證券以其存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
管帳戶之有價證券為限。證券商於接受委託時,均應辦理圈存(前一營業
日已出借者除外),接受委託後,即於標單上登打時間、編號,並依標單
內容依序輸入本公司標借系統。
前項輸入時間自標借申請日上午九時開始至十二時十分止;並於中午十二
時三十分自動完成開標;開標作業完成後,本公司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
標定單價及得標股數。
標借委託回報及得標回報皆經由受託證券商之印表機列印,本公司亦於下
午二時起提供得標查詢功能。
第 62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議借時,議借之單價以不超過券差發生日該種有價證券
收盤價格百分之十為限。
議借方式除有其他必要原因外,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參加議借,得委託證券商辦理,當面委託者,應填寫
    議借單並簽章,以電話委託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同步錄音,並依本
    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辦理,且應由受託買賣業
    務人員填具議借單;議借單內容包含委託人姓名、受託買賣帳號、有
    價證券名稱、出借數量及出借單價;參加議借之有價證券以其存於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為限。
二、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時應辦理圈存(前一營業日已出借者除外)。
三、證券金融事業議借完成,應將出借人之姓名、受託買賣帳號、有價證
    券名稱、出借數量、出借單價於當日下午二時前輸入本公司議借系統
    並同圈存資料傳真至本公司,俟本公司確認後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將出借之有價證券於議借次一營業日轉撥至證券金融事業專戶。
四、擔保金之給付標準由證券金融事業與出借人自行議定。
五、出借人出借之有價證券於議借日之次二營業日,經由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歸還。
六、證券金融事業於議借日之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給付借券費(借券
  費=議定單價數量)予出借人,並向其收回擔保金。
有前項之其他必要原因者,依下列方式辦理,並由本公司派員監督: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於同意出借後,應將已背書與附件齊全之有價證券及
    有價證券出借清單於當日下午二時前送交證券金融事業,或匯撥至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金融事業專戶,並於議借日之次一營業日中午十
    二時前由證券金融事業掣給收據。
二、擔保金之給付標準由證券金融事業與出借人自行議定。
三、證券金融事業於議借日之次二營業日下午二時前歸還議借之有價證券
    及給付借券費(借券費=議定單價數量)予出借人,並向其收回擔
    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