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4 條  
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係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得發行認
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及已發行下列衍生性商品之標的證券在我國上
市(櫃)者:
一、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
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TF) 。
三、海內外可轉換公司債或可交換公司債。
四、海外存託憑證。
前項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由本公司公告,本公司並得視市場狀況調整
之。
第一項所定之標的證券,於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暫停交易期間,亦
暫停有價證券借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