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4 條  
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係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得發行認
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TF) 之國內
成分證券,及已發行下列金融商品之標的證券在我國上市(櫃)者:
一、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
二、海內外可轉換公司債或可交換公司債。
三、海外存託憑證。
前項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若有附表四所列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重
點專區」指標項目之任一情事者,除列為變更交易或處以停止買賣者,依
其公告之實施日期外,其餘均自次一營業日起停止其借貸交易。上開專區
指標如有修正,本公司將另行公告調整附表內容。
合於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借貸標的,不包括以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
金受益憑證。
第一項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由本公司公告,本公司並得視市場狀況調
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