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0-1 條  
證券商及期貨商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者,應依
「證券商、期貨商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及其相關注意事項一覽表」(附
表一)所定之證券交易帳號辦理開戶,並依表定出借券源及借券用途,從
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