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本公司發現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上市公司有第二條所述之重大訊息者,經
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查證後
,得填具「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通知書」(附表二)載明訊息來源內容,
送請上市公司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本公司所規定期限內參加記者會
,向新聞界提出說明。
第 5 條  
為爭取時效,上市公司依第二條規定所填具之申報書,應先經由傳真機設
備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異時
,應由上市公司負責並公告說明。上市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應據實填報,
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                      
上市公司代表於召開記者會時,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
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並準備相關書面資料,其應行說明之具
體內容由本公司另訂之。
上市公司有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除董事會決議合併、撤銷合
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
或其子公司;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
因故無法召開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應於召開記者會
之同時或會後,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
理程序」規定將事件內容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外,其
餘各款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之當日將事件內容輸入本公司
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