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民國 99 年 08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 條  
上市公司違反本作業程序規定者,本公司得就每一個案處以新台幣(以下
同)伍萬元之違約金,惟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
次)者,該次即處以壹拾萬元之違約金;若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
、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壹拾萬元至壹佰
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者,並通知上市公司於通知後次一營業日前
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
上市公司於接獲本公司通知應辦理記者會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
,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之規定,對其上市有價證券
變更原有交易方法或停止其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