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作業程序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
及第一上市公司;所指「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上市公
司主動提供或本公司主動查證之下列事項:
一、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
債信情事者。
二、上市公司及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
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四、有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董事會決議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
、重整之聲請,或經他人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之聲請;或經法院依
有關法令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六、重要備忘錄或策略聯盟或與其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
或解除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完成新產品開發。
七、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撤銷合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解散、
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或參
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
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者。但下列二情形不在此限
:
(一)符合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六項且被併購者為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
幣拾億元之未上市(櫃)公司或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併
購者。被併購者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
者,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之計算應以股東權益替代之。
(二)重要子公司辦理減資者。
八、有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
九、上市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
十、(本款刪除)
十一、(本款刪除)
十二、上市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事項: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金融機構之債
權,每筆交易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累積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營建業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
用之不動產,其每筆交易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
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
計算應以股東權益百分之十替代之。但下列事項不在此限:
(一)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
分聯屬公司所發行之國內各類公開募集之開放型基金,或為票券
、債券交易。
(二)對子公司增資。
十三、(本款刪除)
十四、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遭主管機關處分,其獲
保險理賠之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
三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
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股東權益百分之十替代
之。
十五、(本款刪除)
十六、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所提供訊息有足以影響上市公司之有價
證券行情者。
十七、(本款刪除)
十八、(本款刪除)
十九、金融控股公司經其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或對其子公司喪失法定之
控制性持股,經其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正者。
二十、(本款刪除)
二十一、(本款刪除)
二十二、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買賣者。
二十三、(本款刪除)
二十四、上市公司持有其上市(櫃)子公司之股份逾該子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七十者;或上市公司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百分之七十為另一已上市(櫃)之公司持有者。
二十五、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或其他經公司董
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
上巿公司符合「對上巿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 2-1 條
標準之子公司,或上市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其未上市(櫃)
之國內母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視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由上巿
公司召開說明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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