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二、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買進變更交易方法或受處置有價證券,應負責
    查證匯款人是以交易委託人之本人名義匯入證券商預收款交割專戶,
    始得辦理買賣申報。但委託人得以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內款項支應
    。
 
四、第一點之委託未能成交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立即退還預收之款券及
    將退還情形記載於第三點之明細表,並應將其委託書按日裝冊,至少
    保管一個月,備供查考。但經客戶同意將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
    者,不在此限。
    證券經紀商退還未成交之預收款項因逾銀行營業時間者,得於次一營
    業日為之。
    證券經紀商於受託前一營業日預收或未成交次一營業日退還之款項,
    其利息歸屬由證券經紀商與投資人議定之,並留存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