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違約申報作業
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即為違約,證券經紀商應依下列規定
向本公司申報,同時通知委託人。
一 電腦傳輸:
(一) 輸入時間:
1 證券經紀商經確認委託人發生違約情事時,應即行將違約資訊依
本公司委託之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集保公
司) 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集保公司電腦,賣出證券違
約者,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買進價金違約
者,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下午六時;但於星期一至星
期五因銀行作業致逾下午六時始行知悉應付價金不足者,亦應即
行輸入,至遲不得逾下午八時,並於次日檢具銀行證明文件函報
本公司憑核。
2 證券經紀商依前目規定之時間輸入資料者,可於次日上午八時三
十分自行收檔查詢委託人違約資料內容及由本公司依其資料於次
日下午之公告事項資訊系統中揭示之。
3 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
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經紀商電腦傳輸申報作業,比照本公司「天
然災害侵襲時應否休市之處理措施」所訂應屆交割事務處理規定
辦理。
(二) 偶發事故: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即以電話通
知集保公司,並應即行至集保公司或其各集訊站輸入違約資訊。
二 違約函報:
證券經紀商同一申報日同一委託人違約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者,除依前項向集保公司申報外,另有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之違約情事,均應依下列規定,函報本公司備查。
(一) 函報內容:
1 委託人姓名。
2 帳號。
3 身分證統一編號。
4 住址。
5 違約事實。
(二) 檢具下列文件影本:
1 身分證 (正、反面) 。
2 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 (正、反面) 。
3 委託書。
4 買賣報告書。
5 交割憑單。
三 證券經紀商未依前開規定時限申報違約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一
百三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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