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均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各該款規定劃分其產業類別:
(一)公司有所營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
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以該項業務為其上市產業類別。
(二)公司無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百分
之五十,並有三個部門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均達百
分之二十以上,且採多角化經營策略者,以「綜合類」為其上市產
業類別。
(三)公司無法依前一及二款規定劃分產業類別,或無法劃歸要點二所列
舉之各種產業類別者,以「其他類」為其上市產業類別。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有
所營任何一項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超過百分之八
十以上者,以該項業務為其上市產業類別。
投資控股公司之產業類別,以其合併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之產業部門對
企業以外客戶之營業收入占合併營業收入之比率為劃分依據。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或上市公司申請調整為生技醫療業,如以生物技術
或生技食品產銷為主要業務者,需取得行政院衛生署等相關主管機關
之核可,始得據以劃分為生技醫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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