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公司應於向證券交易所函洽上市買賣日期時,提供函洽日 (含) 以前 五年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 十之股東持股異動資料。 前項人員持股異動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及 法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