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 要者,得對上市之有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法,並應於執行後一個月內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得對上市之有價證券予以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並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