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 條  
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
要者,得對上市之有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法,並應於執行後一個月內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得對上市之有價證券予以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並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