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以傳真方式 (附表一) 向本公司查詢
上市公司有第二條規定未發佈之重大訊息,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填具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 (一) 」 (附表二) 載明訊息來源、內容
,以傳真及電話方式詢問該上市公司發言人或其代理發言人,上市公司須
就該項查詢內容逐項予以說明,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輸入股市觀測站資訊
系統。
前項所稱本公司規定期限內,係指上市公司若於該營業日中午十二時三十
分前接獲本公司傳真及電話詢問時,應於收盤前將該項說明輸入股市觀測
站資訊系統;若上市公司於該營業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後接獲本公司傳真
及電話詢問,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將該項說明輸入股市觀測站資訊系
統。
第一項投資人書面查詢資料,應填具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
聯絡電話,本公司得以原件或其摘要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向上市公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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