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民國 96 年 03 月 1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或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前條
所定各款情事,或報導與事實有所不符者,除符合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
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者,應依上開作
業程序第五條規定辦理外,其餘各款應於事實發生(協議日、簽約日、付
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或其設置之委員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
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以孰前者為準。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或傳播媒體
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
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若國外法令對上市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為申報之重大訊息有時間限制
之規定時,上市公司得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發布。
上市公司於國外發行有價證券者,於該有價證券存續期間內,遇有前條第
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應同時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以英文輸入本公司指定之
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或遇有依上市地國法令或證券交易所規章規定應
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將該訊息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
申報系統,且就上市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函詢事項,遇有對股
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應即時將函詢及函覆內容副知本
公司。
上市公司主動召開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如需於集中市場交易時間內為
之者,應事先報經本公司同意,並應於說明會前之集中市場非交易時間內
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財務業務資訊,且於說
明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揭已申報之資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