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民國 99 年 04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9 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處以新台幣 (以下同) 參萬元之
違約金。但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 (含本次)、個案
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
司得處以伍萬元至壹佰萬元之違約金。須補辦公開者,並函知上市公司於
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處以壹萬元之違約金
,至辦理之日為止,並得經由本公司資訊傳輸系統揭示週
知。
一、上市公司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
二、上市公司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三、上市公司未於本公司所定期限內提出抽查相關資料者。
上市公司有前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公司按日處以違約金,仍未依限
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之規
定,對其上市有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法或停止其買賣。
上市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
繳納違約金。
經查上市公司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事者,本公司應將相關資料彙送主管
機關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