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民國 100 年 05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有本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
或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或報導與事實有所
不符者,除符合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
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者,應依上開作業程序第五條規定辦理外,其餘各
款應於事實發生(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
會或其設置之委員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以
孰前者為準。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
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
始前,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
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但國外法令對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
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為申報之重大訊息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其得配
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發布。
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申報期限,應以臺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方
式為之,惟亦得同時以英文揭露。
上市公司於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者,於該有價證券存續期間內,遇有前
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應同時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以英文輸入本公司指
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或遇有依上巿地國、註冊地國法令或證券交
易所規章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將該訊息輸入本公司指定
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且就上巿地國、註冊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
交易所函詢事項,遇有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應即
時將函詢及函覆內容副知本公司。
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主動召開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記者會,應依
下列程序辦理:
一、如需於交易時間內為之者,應事先報經本公司同意。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公告召開之時間、地點。
三、至遲應於會議當日,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
    之新聞稿、財務業務資訊,惟如係於交易時間內召開者,應於召開前
    非交易時間內辦理。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第 6 條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於發布重大訊息之前,不得對外公布
任何消息,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詳述發生事實、
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且重大訊息之內
容不得作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文字之描述。其應行發布之具體內容由本
公司另訂之。
第 9 條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處以新
台幣(以下同)參萬元之違約金,但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
以上(含本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
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伍萬元至伍佰萬元之違約金。須補辦公開
者,並函知上開公司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
日處以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並得經由本公司資訊傳輸系統
揭示週知。
一、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
二、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三、未於本公司所定期限內提出抽查相關資料者。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有前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公司
按日處以違約金,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
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三之規定,對其上市有
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法、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
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違約金。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事者,本公司
應將相關資料彙送主管機關憑辦。
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而未同時輸入本公司指定
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或未能依第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同時向本公司提交
文件及資料者,本公司得逕處以壹佰萬元以上伍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但
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得加重該次違約
金之處分至伍佰萬元。
第 10 條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被處以違約金
之情形,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上市公司違反資訊申報、重大訊息及記者
會規定專區」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