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有本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
或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或報導與事實有所
不符者,除符合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
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者,應依上開作業程序第五條規定辦理外,其餘各
款應於事實發生(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
會或其設置之委員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以
孰前者為準。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
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
始前,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
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但國外法令對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
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為申報之重大訊息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其得配
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發布。
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申報期限,應以臺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方
式為之,惟亦得同時以英文揭露。
上市公司於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者,於該有價證券存續期間內,遇有前
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應同時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以英文輸入本公司指
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或遇有依上巿地國、註冊地國法令或證券交
易所規章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將該訊息輸入本公司指定
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且就上巿地國、註冊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
交易所函詢事項,遇有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應即
時將函詢及函覆內容副知本公司。
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就法人說明會、記者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公司交易時間內為之:
(一)海外法說會因時差致於本公司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二)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者。
(三)其他經申請且本公司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或參加日前一日公告其時間、地點。
三、至遲應於會議當日,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
    之新聞稿、財務業務資訊。但於交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議
    前非交易時間內辦理。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第 3-1 條  
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二條之二規定之情事,應依前條之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但如屬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者,應依其法令規定之期限內,同時
將訊息之發生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等,
以中文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另外國發行人遇有所屬國或上巿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約詢事項
,如對其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同時將約詢及答覆內容副
知本公司。
第二上市公司就法人說明會、記者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至遲應於召開日或參加日前一日公告其時間、地點。
二、至遲應於會議當日,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
    之新聞稿、財務業務資訊。但於交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議
    前非交易時間內辦理。
三、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前開重大訊息申報,第二上市公司得委託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以網
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公司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