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一  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檢送公告二份;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
    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二  受益憑證於本公司市場開始買賣時,應檢送公開說明書至少二千份。
三  基金年報及基金每月之資產負債報告書,於申報主管機關之同時,各
    檢送二份。
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公司得以原件或摘錄分供公眾閱覽。
第 6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本公司:
一  受益憑證樣張之更換。
二  有管理辦法第廿四條、第廿五條規定之情事。
三  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情事
    。
第 7 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存續期間屆滿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公司得
逕行公告其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受益憑證之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一  有管理辦法第廿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二  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買賣之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