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受益憑證包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封閉式基金而發行之受益憑證,或設立指數股票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之受益憑證 (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 ,暨受託機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而募集發行之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受益憑證得申請在本公司市場買賣。
初次上市受益憑證競價買賣之升降幅度,以上市前一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或受託機構成立之不動產投資 信託基金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載明計算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 考基準。
受益憑證之買賣,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 十五條規定或受託機構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分配 收益,而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交易。其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 後為計算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