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民國 93 年 08 月 1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受益憑證申報買賣之數量,應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以一千受益權單
位為一交易單位。
其不足一交易單位者準用本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