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買賣之價格,以每受益權單位為準。 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益憑證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 每受益權單位市價未滿五十元者為一分,五十元以上者為五分。 前項以外受益憑證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準用上市股票升降單位有關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