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民國 95 年 04 月 2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2 條  
證券商同日自行買進或同一帳戶受託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表彰
之股票組合,或加計原持有、借券、前一日買進餘額及前一日實物買回之
股票組合,其數量達實物申購該受益憑證規定,並賣出該受益憑證;或同
日自行買進或同一帳戶受託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或加計原持
有、借券、前一日買進餘額及前一日實物申購之該受益憑證,其數量達實
物買回該受益憑證表彰股票組合之規定,並賣出該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
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交割:
一、於成交日經由電腦連線作業向本公司提出申報。                  
二、賣出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表彰股
    票組合未能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辦理交割,而依前款提
    出申請者,經本公司認可後,由本公司製作報表及電子檔傳送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憑以辦理相關作業;上開作業排除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
    零九條規定之適用。
三、賣出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俟其
    對本公司完成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表彰股票組合及其他買
    進應交付款項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撥付指數股票型基
    金之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予該證券商,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實物
    申購該受益憑證並辦理交付。
四、賣出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表彰股票組合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
    營業日,俟其對本公司完成其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及其他
    買進應交付款項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撥付該受益憑證
    予該證券商,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實物買回該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
    合並辦理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