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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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上市後,其每日市價升降幅度準用上市股票之有關規定辦理。但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所追蹤、模擬或複製之標的指數成分股含有外
國股票者,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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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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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上市受益憑證競價買賣之升降幅度,以上市前一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或受託機構成立之不動產投
資信託基金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載明計算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參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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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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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之買賣,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
十七條規定或受託機構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分配
收益,而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交易。其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
後為計算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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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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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採實物或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作業,應先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
本公司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證券商辦理前項申購或買回作業,應向本公司申報,其相關作業規定由本
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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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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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同日自行買進或同一帳戶受託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表彰
之股票組合,或加計原持有、借券、前一日買進餘額及前一日實物買回之
股票組合,其數量達實物申購該受益憑證規定,並賣出該受益憑證;或同
日自行買進或同一帳戶受託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或加計原持
有、借券、前一日買進餘額及前一日實物申購之該受益憑證,其數量達實
物買回該受益憑證表彰股票組合之規定,並賣出該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
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交割:
一、於成交日經由電腦連線作業向本公司提出申報。
二、賣出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表彰股
票組合未能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辦理交割,而依前款提
出申請者,經本公司認可後,由本公司製作報表及電子檔傳送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憑以辦理相關作業;上開作業排除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
零九條規定之適用。
三、賣出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俟其
對本公司完成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表彰股票組合及其他買
進應交付款項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撥付指數股票型基
金之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合予該證券商,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實物
申購該受益憑證並辦理交付。
四、賣出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表彰股票組合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
營業日,俟其對本公司完成其買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及其他
買進應交付款項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撥付該受益憑證
予該證券商,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實物買回該受益憑證表彰之股票組
合並辦理交付。
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所追蹤、模擬或複製之標的指數成分股含有外
國股票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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