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3 條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發行人得指定流動量提供者對受益憑證於本公
司集中市場交易時提供流動量,相關作業要點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 14 條  
受益憑證買賣成交後,受託證券經紀商暨本公司所收取之手續費、經手費
,準用股票交易規定之費率辦理。
第 15 條  
本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