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稱之受益憑證上市首日競
價買賣之升降幅度,以上市前一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或受託機構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依不動產
投資信託契約載明計算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稱之受益憑證上市首日競
價買賣之開盤競價基準,為第一項所訂參考基準依第六條第二、三項規定
辦理後之價格。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上市首日競價買賣之開盤競價基準,為上市
前一日本公司營業時間內,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
條規定公告所代理境外基金之最新單位淨資產價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後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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