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8 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稱之受益憑證上市首日競
價買賣之升降幅度,以上市前一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或受託機構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依不動產
投資信託契約載明計算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稱之受益憑證上市首日競
價買賣之開盤競價基準,為第一項所訂參考基準依第六條第二、三項規定
辦理後之價格。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上市首日競價買賣之開盤競價基準,為上市
前一日本公司營業時間內,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
條規定公告所代理境外基金之最新單位淨資產價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後之價格。
第 9 條  
受益憑證之買賣,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
十七條規定或受託機構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分配
收益,而於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交易。
其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
額後為計算之基準。其除息交易開始日之開盤競價基準,為前一日收盤價
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後依第六條第二、三項規定辦理後之價格。
無升降幅度限制之受益憑證依規定分配收益,而於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
載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交易。其除息交易開始日之開盤競價基準
,為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後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之
價格。
除息交易開始日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第一、二項計算各基準所使用之
收盤價格,以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
價格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