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上市買賣之受益憑證,委由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交割,且委託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委託人買賣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應分別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但專業機構
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
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
資帳戶及期貨經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買賣槓桿反向指數股票
型基金受益憑證,得免簽具風險預告書。
前項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公司分別另訂之。
第二項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所定之
專業機構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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