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7 條  
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當日沖銷交
易、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亦不得
作為擔保品。
前項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不含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九條規定申請辦理之
交割借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