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2 條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
關作業,應先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
關作業,應先與期貨信託事業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關作
業,應先與境外基金機構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
證之申購、買回作業,應向本公司申報,其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公司另訂之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
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應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報並由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傳送申購、買回資料予本公司,其相關作業規定由該事業
另訂之。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不適用前項申報作業,惟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將匯撥資料明細傳送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