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間為下午一時四十分起至二時三十分止。
本公司於申報截止前五分鐘之時段內,即時揭示經試算成交價格後之未成
交最高買進及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第 6 條  
零股交易每筆買賣委託申報量不得超過九百九十九股。
第 7 條  
零股交易每日升降幅度,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第 8 條  
零股交易於申報截止後,即以集合競價撮合成交。
買賣申報之成交優先順序依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
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證券商之申報買賣,應視當時委託狀況為全部或部分成交。
第 9 條  
零股交易之買賣,應併普通交易編製「交割計算表」並依本公司營業細則
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辦理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