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依本辦法接受委託人委託標購上市證券者,應填具申請書向本
公司申請。委託人如係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專案核准之華僑或外國人,應加附政府核准投資及匯入
資金之證明文件。委託人如係本國公司,其轉投資總額應依公司法第十三
條規定辦理,並加附相關證明文件。
證券金融事業為供交割或還券之用,依標購方法處理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標購作業得於申請當日為之。
依第一項委託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轉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於實施標購
前三個營業日由本公司將下列事項公告之,但依第二項委託之申請,得於
實施當日在本公司市場公告之。本公司一經公告,委託人及受託證券經紀
商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但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而撤銷標購,或變更標購
數量者,不在此限。
一 標購證券名稱及其數量。
二 標購日期及時間。
三 標購者:
1 來歷。
2 標購目的。
3 如為華僑或外國人者,其資金來源。
4 如為法人者,其最近一年之財務狀況。
四 標購底價:以標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
限,於開始標購時,由申請標購證券商以密封方式交予本公司當場宣
布,並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
五 標購方法:依第六條第一項選定之。
六 標定數量未達公告標購數量之處理方式。
七 參加競價證券商之申報時間及方式。
八 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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