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依本辦法接受委託人委託標購上市證券者,應填具申請書向本
公司申請。委託人如係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專案核准之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應加附政
府核准投資及匯入資金之證明文件。委託人如係本國公司,其轉投資總額
應依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並加附相關證明文件。
依前項委託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於實施標購前三個營業日由本公司
將下列事項公告之。公告後,委託人及受託證券經紀商不得申請變更或撤
銷。但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而撤銷標購,或變更標購數量者,不在此限。
一、標購證券名稱及其數量。
二、標購日期及時間。
三、標購者:
1.來歷。
2.標購目的。
3.如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資金來源。
4.如為法人者,其最近一年之財務狀況。
四、標購底價:以標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
限,但有價證券無升降幅度限制者,得於申請時選定以標購當日收盤
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底價於開始標購時,由申請標
購證券商以密封方式交予本公司當場宣布,並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
。
五、標購方法:依第六條第一項選定之。
六、標定數量未達公告標購數量之處理方式。
七、參加競價證券商之申報時間及方式。
八、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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