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證券經紀商依本辦法接受委託人委託標購上市證券者,應填具申請書向本
公司申請。委託人如係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專案核准之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應加附政
府核准投資及匯入資金之證明文件。委託人如係本國公司,其轉投資總額
應依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並加附相關證明文件。
依前項委託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於實施標購前三個營業日由本公司
將下列事項公告之。公告後,委託人及受託證券經紀商不得申請變更或撤
銷。但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而撤銷標購,或變更標購數量者,不在此限。
一、標購證券名稱及其數量。
二、標購日期及時間。
三、標購者:
    1.來歷。
    2.標購目的。
    3.如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資金來源。
    4.如為法人者,其最近一年之財務狀況。
四、標購底價:以標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
    ,但有價證券無升降幅度限制者,得於申請時選定以標購當日收盤價
    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底價於開始標購時,由申請標購
    證券商以密封方式交予本公司當場宣布,並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
    申請時選定以標購當日收盤價格為計算標購底價之基準者,若遇該證
    券當日無收盤價格,則標購底價依下列原則決定之價格為計算基準,
    以其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
(一)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高
      買進申報價格。
(二)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低
      賣出申報價格。
(三)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五、標購方法:依第六條第一項選定之。
六、標定數量未達公告標購數量之處理方式。
七、參加競價證券商之申報時間及方式。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 15 條  
有價證券之標購單價,以標購申請日當日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加計百分
之七至百分十五為限;並按標購申請日競賣之單價,申報賣價較低者優先
成交,如申報之賣價相同,依其輸入時間先後順序成交。遇標購證券當日
無收盤價格者,標購單價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有關當日無收盤價格時
所決定之價格加計百分之七至百分十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