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5 條  
有價證券之標購單價,以標購申請日當日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加計百分
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為限;並按標購申請日競賣之單價,申報賣價較低者優
先成交,如申報之賣價相同,依其輸入時間先後順序成交。遇標購證券當
日無收盤價格者,標購單價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有關當日無收盤價格
時所決定之價格加計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