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之標購單價,以標購申請日當日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加計百分 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為限;並按標購申請日競賣之單價,申報賣價較低者優 先成交,如申報之賣價相同,依其輸入時間先後順序成交。遇標購證券當 日無收盤價格者,標購單價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有關當日無收盤價格 時所決定之價格加計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