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 條  
依本辦法拍賣證券者,拍賣委託人應自下列方法中選定一種為拍定之依據
,並依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通知本公司公告之:
一  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佈拍賣底價以上者,以能滿足所需拍
    賣數量之最低買進申報價格為拍定價格。高於拍定價格之買進申報數
    量全部按拍定價格成交,拍定價格之買進申報數量如未能全部成交,
    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按電
    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拍賣單位為限。但在拍
    賣底價以上之買進申報總量未達拍賣數量時,所有在拍賣底價以上之
    買進申報均以不低於拍賣底價之最低買進申報價格為拍定價格成交。
二  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佈拍賣底價以上者,於本公司公告拍
    賣數量限額內,依第九條之規定成交。
拍賣委託人有特殊情形不能適用前項所定辦法者,得另訂拍定方法,經本
公司同意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行之。
第 9 條  
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方法拍賣之證券,依下列順序及各買進委託
所報價格依次成交: 
一  申報之買價較高者優先成交。
二  申報之買價相同時,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為止
    。如尚有餘量,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拍
    賣單位為限。
依前項順序依次成交數量總額未達公告拍賣數量時,由本公司洽商申請拍
賣證券商另定處理辦法。
拍賣委託人參加競買之申報,或低於宣佈拍賣底價之申報,或不能依第一
項規定為拍賣成交之申報,均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