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民國 92 年 06 月 2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證券拍賣競買申報之時間限於下午三時至三時三十分,並於申報日成交,
但拍賣委託人委託證券經紀商申請本公司拍賣時,該拍賣證券之上市公司
同時以拍賣委託人持有股份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其證券拍
賣於申報日之次一營業日成交。                                    
依本辦法拍賣證券在本公司市場採電腦自動交易行之,參加競買者以使用
本公司市場之證券商為限。                                        
證券經紀商參加競買者,應有委託人之競買委託,但不得接受拍賣委託人
之競買委託,其委託事項依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各條之規定並須簽訂
開戶契約。
第 5 條  
依本辦法拍賣證券者,本公司於徵得申請拍賣證券商同意後,在開始拍賣
時或停止接受申報時,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拍賣底價,但依第三條第一
項但書規定申請拍賣者,其拍賣底價之公告時間得由申請拍賣證券商洽本
公司另訂之。                                                    
前項拍賣底價,除公股釋出外,以拍賣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上下百分之十
五幅度範圍內為限,由申請拍賣證券商於當場宣布時,以密封方式通知本
公司。                                                          
拍賣底價及競買申報價格均以每股為計算單位。                      
證券商對於申報之競買數量及價格於申報時間內,得予以取消或變更。申
請取消或變更時,均以與本公司電腦主機連線之電腦主機或終端設備為之
。
第 7 條  
依本辦法拍賣證券者,拍賣委託人應自下列方法中選定一種為拍定之依據
,並依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通知本公司公告之:                      
一  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上者,以能滿足所需拍
    賣數量之最低買進申報價格為拍定價格。高於拍定價格之買進申報數
    量全部按拍定價格成交,拍定價格之買進申報數量如未能全部成交,
    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按電
    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拍賣單位為限。但在拍
    賣底價以上之買進申報總量未達拍賣數量時,所有在拍賣底價以上之
    買進申報均以不低於拍賣底價之最低買進申報價格為拍定價格成交。
二  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上者,於本公司公告拍
    賣數量限額內,依第九條之規定成交。                          
三  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上者,於本公司公告拍
    賣數量限額內,全部按拍賣底價成交,如拍賣底價以上之買進申報總
    量大於公告拍賣數量時,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
    為止。如尚有餘量,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
    一拍賣單位為限。                                            
拍賣委託人有特殊情形不能適用前項所定辦法者,得另訂拍定方法,經本
公司同意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行之。
第 8 條  
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方法拍賣之證券,如參加競買之證
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下時或成交總數量未達公告拍賣數量時,
其處理辦法由本公司洽商申請拍賣證券商於宣布拍賣底價時一併公告之。
依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拍賣者,申請拍賣證券商得於徵得拍賣委託
人同意,通知本公司於拍賣當日停止接受申報後,適時揭示特定價格以上
之買進申報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