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應與委託人簽訂融資融券契約並開立信用帳戶,始得受託辦理有價 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前項融資融券契約由證券交易所會同櫃檯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認售權證發行人為避險之需求,得開立信用帳戶,從事融券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