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民國 92 年 05 月 0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2 條  
開立信用帳戶之委託人連續三年以上無融資融券交易紀錄者,證券商應即
註銷其信用帳戶並通知委託人。                                    
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後,如需終止其帳戶,應填具「終止信用帳戶申請書
」,證券商經查明其融資融券債務均已結清時,應即辦理銷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