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民國 97 年 03 月 2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2 條  
證券商於證券金融事業公開標借、議借或標購融券差額證券期間,得暫停
該種證券之融券賣出,並得不受理融資現金償還,但融資到期償還,或委
託人申請融資現金償還並以其應得有價證券償還融券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每種證券融券餘額與辦理有價證券借
貸業務之出借餘額合計數達融資餘額、自有有價證券與向證券交易所借券
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之合計數,致停券期間,證券商不得取回已作為券源
之自有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