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應逐日按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公布之收盤價格(以下簡稱收盤價
),或政府債券面額,依下列公式計算每一信用帳戶之整戶及各筆融資融
券擔保維持率。
擔保維持率=(融資擔保品證券市值+原融券擔保品及保證金)÷(原融
資金額+融券標的證券市值)× 100 %
前項證券市值應按收盤價計之,惟於各證券除權息交易日之前六個營業日
,除現金增資者外,其融資擔保品證券市值則以各當日收盤價扣除息值或
扣除以該當日收盤價為基礎計算之權值計之。
委託人融資買進之證券,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該
證券之發行公司辦理分割減資事宜,且減資後股票恢復交易與分割受讓公
司之股票上市或上櫃為同日者,除有經主管機關限制買賣者外,該權值新
股或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應全部作為擔保,且放棄緩課所得稅之權利,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帳簿劃撥方式轉撥至各證券商融資融券專戶,排除「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適用。
前項權值新股或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不得充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
券之券源或作為轉融通之擔保。
以權值新股或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作為擔保者,不適用第二項之規定。除
權交易後,權值新股市值之計算,上市有價證券按收盤價七折計算;上櫃
有價證券按收盤價六折計算,於撥入證券商融資融券專戶後,免折價計算
。
第一項融資擔保品證券市值、原融券擔保品及保證金,為委託人信用帳戶
內之款項及有價證券市值扣除借券費、標購費之餘額;其經償還交易或經
證券商處分擔保品後尚有殘存債務者,並予扣除。
委託人信用帳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者,證券商應即通
知委託人就各該筆不足擔保維持率之融資融券,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
業日內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委託人依前項規定應行補繳之差額,依下列公式計算:
融資自備款差額=原融資金額-(計算日收盤價×融資股數×融資比率)
-(計算日收盤價×第三項所列股票與第二十六條抵繳
有價證券之股數×融資比率)
融券保證金差額=(計算日收盤價×融券股數×融券保證金成數-原融券
保證金)+(計算日收盤價×融券股數-原融券賣出價
款)-(計算日收盤價×第二十六條抵繳有價證券之股
數)
前項融資自備款差額計算公式所揭第三項所列股票與第二十六條抵繳有價
證券,有未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取得融
資融券交易資格者或經同標準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資格
者,其融資比率為零。
本條如無當日收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之價格計算:
(一)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
開始交易基準價,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二)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
開始交易基準價,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三)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開始交易
基準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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