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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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發現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進行專案檢查:
一 (刪除)
二 依本公司證券商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評等欠佳者或連續發生虧損且
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五分之三者。
三 內部稽核作業評等欠佳,迭經輔導考核仍未見改善者。
四 違反法令或本公司章則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迭次處分仍未
見改善者。
五 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六十六條規定者
。
六 其他重大突發事故,或主管機關指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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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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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為進行專案檢查,得限期要求證券商提出檢討報告。該報告書應敘
明下列事項,由證券商負責人及相關財務、業務、稽核部門主管簽名蓋章
,並檢附有關文件表冊:
一 前條所定情事之原因分析及影響評估。
二 違失人員責任。
三 改善解決方案。
四 帳簿文件、財產相關物件之保管人員及處所。
五 其他依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指定事項。
前項報告書應於二個月期限內提經該公司最近一次董事會討論通過,並經
監察人簽章後,併同董事會會議紀錄送達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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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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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專案檢查後,即為下列處置,併同檢查結果提出檢查報告,陳報主
管機關核備:
一 發現違反法令者,即陳主管機關處理。
二 有違反本公司章則者,即依規定予以處分。
三 依第三條所定情事輔導證券商就其財務、業務及內部控制制度,擬訂
改善或解決方案,並監督其確實執行。
四 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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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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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專案檢查後,得對證券商進行下列輔導:
一 請證券商依前條第三款規定,訂定改善解決方案,函報本公司備查,
並定期報告執行進度。
二 視證券商執行成效,隨時要求其檢討策劃改進。
三 就證券商之執行成效,於必要時邀集證券商負責人及相關主管溝通改
進措施。
四 其他必要之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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