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交易作業辦法(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足
款券,始得辦理買賣申報。
前項有價證券之交易方式得經本公司公告採行分盤集合競價方式,約每三
十分鐘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一次為原則,並得視交易情
形因應公告調整撮合時間。
第一項應先收足有價證券措施不適用於證券商以違約專戶賣出變更交易方
法有價證券者,另前二項措施不適用於零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