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應於每月七日前,依前條計算公式及上月份月計表內容,填製「可
動用資金淨額計算表」 (如附表) ,連同有關證明文件送達本公司稽核室
憑核。
新設證券商應依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送審之資產負債表內容填製前項計算
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簽訂「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時送達本公司稽核室憑核。
前二項計算表所載可動用資金淨額經本公司核對月計表或資產負債表無誤
後,分別於下列時間輸入本公司電腦檔案:
一 依第一項核算之淨額於每月十五日 (逢休假日,則於前一營業日) 收
市後輸入並更新電腦檔案原載淨額。
二 依第二項核算之淨額於新設證券商開業前輸入。
證券商每月十六日至次月十五日止之可動用資金淨額以本公司電腦檔案所
載淨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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